失信被执行人 |
史玉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922********5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陕0323民初1004号 |
案号 |
(2019)陕0323执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岐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18)陕0323民初1004号, 一、被告史玉勤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史庆剩余工程款498197元,被告咸阳金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二、被告陕西泰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咸阳金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原告史庆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史庆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80元,由被告史玉勤及被告咸阳金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歧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19-01-04 |
发布时间 |
2019-01-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