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史祥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2429********67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内2502民初1150号 |
案号 |
(2017)内2502执6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史祥杰与被告陕西宏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锡林浩特市力强建筑材料租赁站支付租赁费437831元及物品丢失赔偿款69360元,合计507191元及相应的违约金(以507191元为基数,自2012年10月10日起按照2分钱的利息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78元,公告费600元由二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17-03-30 |
发布时间 |
2017-10-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