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朱冬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425********00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607民初1625号 |
案号 |
(2020)冀0607执5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满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朱冬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赵盼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自2019年9月6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 财产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担保保险费5000元,由被告朱冬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07 |
发布时间 |
2020-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