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东光县银龙棉纺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14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923民初2124号 |
案号 |
(2020)冀0923执6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河北宫氏化工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东光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97172.12元及自2018年11月24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约定利率所计算的借期内和逾期利息。二、被告东光县银龙棉纺有限公司在抵押财产范围内按照约定承担偿还责任,原告对抵押财产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宫纯仁、宫心英、张彦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00元,因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9400元,由各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时间 |
2020-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宫纯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9237314298040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东光县找王镇后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