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成都宏烨劳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36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0116民初4054号 |
案号 |
(2019)川0116执4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宏烨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成都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工程劳务款501209.76元;二、驳回原告成都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366元,由原告成都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负担20554元,被告成都宏烨劳务有限公司负担881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双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9-01-10 |
发布时间 |
2019-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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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何勤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00693664124N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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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成都市青羊区王家塘巷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