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坤山劳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912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181民初1391号 |
案号 |
(2018)川0181执23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坤山劳务有限公司、成都建安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陈祖发劳务工程款758000元;二、被告四川坤山劳务有限公司、成都建安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陈祖发劳务工程款利息(计算方式:以未付劳务工程款758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从2017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三、被告都江堰市大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在未付工程款范围承担给付责任;四、驳回原告陈祖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00元,减半收取5950元,由被告四川坤山劳务有限公司、成都建安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8-11-15 |
发布时间 |
2018-1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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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易传武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82091256051F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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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彭州市天彭镇天府西路1幢24号1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