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成都建安劳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2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181民初3320号 |
案号 |
(2019)川0181执2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成都建安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登友、张义辉支付工程款120920元;二、被告成都建安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登友、张义辉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方式如下:自2018年8月14日起,以工程款12092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上述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何登友、张义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18元,减半收取1359元,由被告成都建安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9-01-11 |
发布时间 |
2019-0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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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龙明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1815620177955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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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幸福镇离堆村三组1幢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