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盐城市鸿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55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1年丰执字第07650号 |
案号 |
(2019)京0106执恢1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16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盐城市鸿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赵延洪租赁费三万六千八百九十元。二、被告盐城市鸿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赵延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八百四十八元,由被告盐城市鸿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四百二十四元;余款四百二十四元,直接给付原告赵延洪)。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9-01-16 |
发布时间 |
2019-03-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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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谷富先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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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丰台区西局南街2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