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924********05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924民初415号 |
案号 |
(2020)冀0924执2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准予原告李倩与被告李承宾离婚;2、原告李倩之女李茗萱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原、被告婚生之子李国仓由被告李承宾抚养,原告李倩自2017年起,于每年的6月21日前给付儿子李国仓该年度抚养费2980元,至李国仓年满十八周岁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时间 |
2020-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