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魏涛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002********4850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川0184刑初220号 | 
| 案号 | (2020)川0184执2125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魏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七年十二月五日(羁押之日)起至二o一九年十二月四日止。]二、被告人魏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伟经济损失8572.9285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蔡尚义经济损失6154.92元。四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伟、蔡尚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 省份 | 四川 | 
| 立案日期 | 2020-07-23 | 
| 发布时间 | 2020-09-30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