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卢飞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4********349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324民初2844号 |
案号 |
(2020)苏1324执31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高成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岩借款本金70000元;二、被告卢飞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卢飞南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高成龙追偿。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高成龙、卢飞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第5页/共7页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时间 |
2020-10-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