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好花红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19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黔27民终1901号 |
案号 |
(2018)黔2730执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好花红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同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596.0414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8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以596.0414万元为基数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贵州双龙鲁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好花红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重庆同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保证金15万元;三、驳回原告重庆同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9058元, 减半收取29529元,由被告好花红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承担28391.8元,原告重庆同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1137.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8-01-17 |
发布时间 |
2018-02-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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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唐伟翔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000551942854A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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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长田乡桥洞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