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石家庄易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248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104民初614号 |
案号 |
(2018)冀0104执恢9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杜惠英、刘庆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借款本金2686842.94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6年6月20日为390177.98元,之后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二被告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石家庄易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吕杰对被告杜惠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杜惠英、刘庆民追偿;三、被告杜惠英到期不履行前款判决义务,原告有权以被告杜惠英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石清路199号纳帕溪谷戊组团1-1-103(房产证号:石房权证新字第330044494号)房产、被告刘庆民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中路166号春江花月小区15-1-103号(房产证号:石房权证西字第430045186号)房产、被告刘丽亚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滨河街8号滨河新城29-2-301号(房产证号:石房权证西字第430010211号)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675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09-27 |
发布时间 |
2019-05-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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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吕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08592482196F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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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南大街2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