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凯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44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423民初415号 |
案号 |
(2019)冀0423执3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容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韩建华借款本金3181490元及利息(其中235万元本金的利息自2015年5月8日起至本金给付完毕之日止,67万元本金的利息自2015年5月9日起至本金给付完毕之日止,161490元本金的利息自2015年7月18日起至本金给付完毕之日止,年利率均按24%计算);二、被告河北凯进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对被告容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容钢追偿;三、驳回原告韩建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250元减半收取16125元和申请费(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容钢负担211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1-24 |
发布时间 |
2019-03-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冀0423执35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1-24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202615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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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周宝青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102554481985Y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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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河北省石家庄长安区和平东路260号福源大厦602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