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信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992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103民初11917号 |
案号 |
(2017)辽0103执46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信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辽宁贝纳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保证金800 000元及管理费80 000元;二、被告沈阳信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辽宁贝纳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880 000元的利息(自2016年9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辽宁贝纳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沈阳信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 695元,保全费4 967元,由被告沈阳信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7-09-28 |
发布时间 |
2018-06-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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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汪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03399244014G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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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沈阳市沈河区哈尔滨路128-2号(1-7-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