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03********00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8民初1095号 |
案号 |
(2020)苏0508执20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俞景春、胡萍确认结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沧浪支行借款本金192713.9元、利息4848.17元、罚息(含复利)844.94元(暂计算至2019年12月1日,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并于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沧浪支行(具体欠款金额及还款金额以银行出具的对账单为准)。二、被告俞景春、胡萍于2020年4月30日前赔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沧浪支行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损失12820元。三、如果被告俞景春、胡萍未按本协议中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约定的期限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沧浪支行有权就被告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及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就被告俞景春、胡萍名下所抵押的位于苏州市姑苏区宝带西路1177号7幢1203室房产经过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登记的债权数额354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案件受理费4468元,减半收取2234元,由被告俞景春、胡萍共同负担并于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沧浪支行。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法院不再退还。五、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纠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时间 |
2020-10-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