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虞城县玉堂桥梁劳务输出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42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1402民初6815号 |
案号 |
(2019)豫1402执9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崔新全、虞城县玉堂桥梁劳务输出有限公司归还原告韩宫借款人民币1310713.7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①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11日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②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12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③以710713.7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8日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利率均按年利率24%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韩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00元,由被告崔新全、虞城县玉堂桥梁劳务输出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3-15 |
发布时间 |
2019-03-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豫1402执910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15 |
执行法院 |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327314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崔玉堂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42555424551X6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虞城县城郊乡花庄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