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绍兴祈顺纺织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MA2BE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603民初4363号 |
案号 |
(2020)浙0603执45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绍兴柯桥区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魏弘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清支行借款本金93万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4月19日的利息(含复息)26592.07元,合计956592.07元;自2020年4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息)按本案所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随本清;二、被告绍兴如帅纺织有限公司、王国庆、王国强、绍兴祈顺纺织品有限公司对被告魏弘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泉林对被告魏弘华的上述债务在不超过本金5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含合同约定的复息、罚息)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向被告魏弘华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时间 |
2020-10-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魏弘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621MA2BERFL80 |
登记机关 |
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工业园区(东江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