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隆原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62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晋0105民初5785号 |
案号 |
(2019)晋0105执4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西双阳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河南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万友荣劳务费920907.01元。二、被告山西双阳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河南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万友荣违约金184181.40元。三、驳回原告万友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42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万友荣负担3967元,由被告山西双阳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河南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31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9-01-31 |
发布时间 |
2019-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雷红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600786219572E |
登记机关 |
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淇滨分局 |
注册地址 |
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2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