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余忠跃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521********69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603民初1405号 |
案号 |
(2019)豫0603执1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邦达嘉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余忠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杰车辆转让价款379643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的计算方式:以379643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2-11 |
发布时间 |
2019-07-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