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志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29********03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423民初2373号 |
案号 |
(2020)冀0423执6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杨志静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邯山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64350.13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手续费(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手续费的具体数额以农业银行系统数据为准)。案件受理费1694元,由被告杨志静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时间 |
2020-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