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泰恒钢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05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金民二初字第5727号 |
案号 |
(2020)豫0105执恢11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泰恒钢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借款本金14180793.65元及截至2015年8月26日的利息609279.66元,并支付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按照双方约定标准以清偿当日银行系统为准);二、被告河北敬业钢铁有限公司、周口泰恒钢结构有限公司、郑明凤、李恒庆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北敬业钢铁有限公司、周口泰恒钢结构有限公司、郑明凤、李恒庆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泰恒钢铁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农业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20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河南泰恒钢铁有限公司、杨洁、河北敬业钢铁有限公司、周口泰恒钢结构有限公司、郑明凤、李恒庆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时间 |
2020-10-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郑明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046905682928 |
登记机关 |
郑州市管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镇大王庄村19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