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302********08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826民初267号 |
案号 |
(2019)冀0826执8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罗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武汉九通聚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保证金8000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自2016年10月2日起至给付完毕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00.00元,由被告罗强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4-04 |
发布时间 |
2019-05-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