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范丽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25********57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1002民初3595号 |
案号 |
(2020)赣1002执15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范丽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05.44元及利息1140.04元,2018年11月1日之后的利息及逾期付款滞纳费以70005.4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二、被告范丽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747.17元;三、驳回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0元,减半收取计890元,保全费812元,合计1702元,由被告范丽娟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时间 |
2020-10-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