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甘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312********05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323民初528号 |
案号 |
(2020)赣0323执5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芦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甘兵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冬梅偿还借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甘兵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芦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9-16 |
发布时间 |
2020-10-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