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623********66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921民初364号 |
案号 |
(2020)湘0921执6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 湖南安派车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湖南安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65404元及利息(按本金1071404元,自2019年12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1月23日止;按本金765404元,自2020年1月24日起计算至付款之日止,利率标准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湖南安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湖南安派车业有限公司南县厂房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湖南安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600元,由湖南安派车业有限公司负担8125元,湖南安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47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时间 |
2020-10-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