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振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71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621民初2535号 |
案号 |
(2019)苏0621执8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振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返还原告张鹤楼20000元。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张鹤楼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000元,由被告南通振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已由原告张鹤楼代垫,被告南通振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张鹤楼)。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2-25 |
发布时间 |
2019-06-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莫福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21687178103X |
登记机关 |
海安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海安县城东镇开发新村5号楼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