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振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71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亭商初字第00214号 |
案号 |
(2017)苏0902执13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南通振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盐城市亭湖区城东中亚木材经营部货款260000元,并从2014年4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还款义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8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20元,合计6500元,由原告盐城市亭湖区城东中亚木材经营部负担200元,由被告南通振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6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4-10 |
发布时间 |
2017-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莫福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21687178103X |
登记机关 |
海安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海安县城东镇开发新村5号楼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