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金建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811********21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122民初2319号 |
案号 |
(2020)桂0122执10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金建平、周彐芳共同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武鸣区支行贷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罚息(1.利息、罚息计算至2019年7月23日共22474.32元;2.从2019年7月24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以尚欠的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付);二、被告谭海龙、谭凤莲、周雪花对被告金建平、周彐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谭海龙、谭凤莲、周雪花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金建平、周彐芳追偿。案件受理费1824元,由被告金建平、周彐芳、谭海龙、谭凤莲、周雪花共同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时间 |
2020-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