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秦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6********36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125民初2603号 |
案号 |
(2020)皖1125执19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高国超与被告秦勇于2018年4月22日签订的《挖机租赁协议书》;二、被告秦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高国超日利牌210-3挖掘机一台;三、被告秦勇自2018年9月23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挖掘机租赁费20000元,直至被告秦勇将租赁的日利牌210-3挖掘机归还原告之日止;四、驳回原告高国超的其他诉讼请求。6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秦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定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时间 |
2020-10-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