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金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01********46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1802民初3124号 |
案号 |
(2020)皖1802执16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宣城市中久建材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宣城市建萌建材商行货款490060元及利息(自2018年6月7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651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951元,由被告宣城市中久建材经营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时间 |
2020-10-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