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彭润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3221********47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云0924民初43号 |
案号 |
(2020)云0924执1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王绍华与被告彭润堂、拖丁签订的《机械租赁合同》;二、被告彭润堂、拖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王绍华租金43000元;三、被告彭润堂、拖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王绍华租赁物碎石设备一套(鄂式破碎600 x 900);四、驳回原告王绍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时间 |
2020-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