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进全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931********05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云2931民初510号 |
案号 |
(2020)云2931执2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剑川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进全应偿还原告剑川县锦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0元,并承担合同期内(2014年8月18日至2014年11月17日,月利率为10‰)的利息3,000.00元;还应承担逾期借款利息,承担方式按15‰计息,从2014年11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二、被告李六全对被告李进全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陈顺根对被告李进全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剑川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15 |
发布时间 |
2020-10-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