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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进全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2931********05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云2931民初510号
案号
(2020)云2931执2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剑川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进全应偿还原告剑川县锦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0元,并承担合同期内(2014年8月18日至2014年11月17日,月利率为10‰)的利息3,000.00元;还应承担逾期借款利息,承担方式按15‰计息,从2014年11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二、被告李六全对被告李进全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陈顺根对被告李进全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剑川县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20-09-15
发布时间
2020-10-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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