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顺市平坝区顺龙米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53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0403民初2298号 |
案号 |
(2020)黔0403执3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顺市平坝区顺龙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贵安新区中兴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2105227.21元。二、被告安顺市平坝区顺龙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贵安新区中兴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借款资金占用损失263153.4元(以2105227.21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5%,自2016年12月28日计算至2019年6月28日止,2019年6月29日以后的资金占用损失计算至该笔借款还清时止)三、被告安顺市平坝区顺龙米业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确定义务,原告贵州贵安新区中兴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邹德勇、刘向珍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平坝区城关镇泥石岩路商住房,权属证号为“平房权证东17私字第000005号”共计483.9平方米的商住房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人民币2000000元以内优先受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5-08 |
发布时间 |
2020-10-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彭柯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0421775329397L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镇马硐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