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822********45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内0821民初413号 |
案号 |
(2020)内0821执7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五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永强借款本金67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五原县蒙银村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6年12月31日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二、被告任子明承担上述给付款项的连带给付责任。三、被告任子明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权利,有权向债务人陈龙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6元,由二被告陈龙、任子明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五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0-05-19 |
发布时间 |
2020-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