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105********50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历城商初字第814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鲁0112执13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山东齐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借款本金1042万元。二、限被告山东齐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借款利息909187.61元(截止2015年1月20日),自2015年1月20日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付。三、被告济南昌润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唐艳、被告王锐、被告王传家、被告王兵对上述第一、第二条所判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即山东齐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追偿。五、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就上述第一、二条所判款项,对被告济南昌润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号齐鲁水郡梅园1区10号楼(产权证号为:商房权证城字第014353号,他项权证号为:商房他证城字第002529号)、位于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号齐鲁水郡梅园2区7号楼(产权证号为:商房权证城字第014383号,他项权证号为:商房他证城字第002527号)、位于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号齐鲁水郡沁园2区15号楼(产权证号为:商房权证城字第014368号,他项权证号为:商房他证城字第002526号)、位于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号齐鲁水郡沁园3区8号楼(产权证号为:商房权证城字第014377号,他项权证号为:商房他证城字第002525号)、位于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号齐鲁水郡梅园5区10号楼(产权证号为:商房权证城字第012732号,他项权证号为:商房他证城字第002524号)、位于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号齐鲁水郡梅园5区11号楼(产权证号为:商房权证城字第012731号,他项权证号为:商房他证城字第002523号)在其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7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六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6-01 |
发布时间 |
2016-09-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