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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海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422********88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鄂1087民初1425号
案号
(2020)鄂1087执恢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松滋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海波、陈延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松滋邮政储蓄银行借款本金20380.02元,支付利息及逾期罚息3111.33元;并从2015年10月 2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9.89﹪支付利息。二、被告曾庆东、卢小丽、曹小军、陈林对上述借款、利息及逾期罚息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被告刘海波、陈延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07-10
发布时间
2020-10-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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