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郭春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1125********496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1125民初3397号 |
案号 |
(2020)鄂1125执12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浠水县人民医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蔡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胡平偿还借款本金121510.64元,并支付利息18388.61元(已计算至2019年9月18日,自2019年9月18日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顺延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郭春燕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浠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时间 |
2020-10-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