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董冬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81********0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7)湘0481执12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耒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董冬根、耒阳邦特咖啡美食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卢秋英借款15万元,并按月利率20‰自2015年3月19日起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卢秋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董冬根、耒阳邦特咖啡美食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卢秋英已垫付3300元,被告董冬根、耒阳邦特咖啡美食传播有限公司应在执行中清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耒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7-11-03 |
发布时间 |
2017-1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