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全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5********5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23民初2757号 |
案号 |
(2020)冀0423执6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吴全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牛超借款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吴全财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时间 |
2020-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