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指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727********28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731民初1184号 |
案号 |
(2020)冀0731执2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涿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曹利轩各项经济损失158084元。二、被告张指强赔偿原告曹利轩、任爱华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34892元。三、驳回原告曹利轩、任爱华要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怀来县畅盈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王春生、武志刚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上述给付内容,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84元,减半收取计3892元,原告负担355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负担1423元,被告张指强负担211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涿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28 |
发布时间 |
2020-10-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