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建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757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31民初271号 |
案号 |
(2020)冀0131执13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建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宪峰工资款10000元,并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被告高新战、河南建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陈建华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27 |
发布时间 |
2020-10-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明丽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624175780061Q |
登记机关 |
周口市沈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沈丘县东环路西侧商务中心区管委会办公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