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于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827********63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1323民初4834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20)鲁1323执9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沂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于辉自愿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原告刘克彦借款本金4万元及约定利息(自2019年2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于世理自愿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双方对其他事项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被告于辉、于世理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沂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时间 |
2020-10-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