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培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322********39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427民初147号 |
案号 |
(2020)粤1427执3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蕉岭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志锋、赵培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丘志雄借款本金81645元及2020年1月1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以8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920.57元由被告王志锋、赵培花共同负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蕉岭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时间 |
2020-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