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汤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724********42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972刑初4143号 |
案号 |
(2020)粤1972执105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汤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2021年7月1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胡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2021年7月1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三、被告人何文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责令被告人汤亮、胡杰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退赔给被害单位东莞市嘉壹电子有限公司3091.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时间 |
2020-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