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省仙居县仙马工艺礼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80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台仙商初字第02009号 |
案号 |
(2016)浙1024执4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台州仙居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浙江省仙居县仙马工艺礼品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原告冯锦华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其中2013年11月15日的借款100万元从2014年8月15日起至2014年11月14日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从2014年11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2014年1月13日的借款100万元从2014年1月14日起至2014年7月13日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从2014年7月1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潘荣明、潘倩倩、仙居县新乐安工艺有限公司、浙江盛信得工贸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省仙居县仙马工艺礼品有限公司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360元,减半收取14180元,由被告浙江省仙居县仙马工艺礼品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仙居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6-03-01 |
发布时间 |
2016-05-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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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潘荣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10247580773944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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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仙居县下各镇马洋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