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荐(东乡)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84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东民初字第1012号(2015)东民初字第1012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赣1029执3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乡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荐(东乡)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刘荐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东乡信用社借款本金30万元及支付利息;二、被告上海珍礼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东乡县中小企业担保中心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6-07-27 |
发布时间 |
2016-09-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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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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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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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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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