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戴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322********90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322民初15485号 |
案号 |
(2019)苏1322执82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戴磊、赵建红、邱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鑫归还借款本金950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6月28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原告徐鑫就被告戴磊、赵建红提供抵押的沭阳县阳光公寓a幢17室房屋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有优先受偿权。三、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戴磊、赵建红、邱鹏的债务,由被告于杰对沭阳县阳光公寓a幢17室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徐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0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14820元,由被告戴磊、赵建红、邱鹏、于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3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10-25 |
发布时间 |
2020-10-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