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523********00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107民初10010号 |
案号 |
(2020)桂0122执11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华支付原告广西海林物资有限公司钢材货款801952.18元;二、被告吴华赔偿原告广西海林物资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801952.18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24日起计算至2018年8月8日;以801952.18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照年利率24%计算)。案件受理费37516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7776元,由被告吴华负担29775元,另外的案件受理费8001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广西海林物资有限公司。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同级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13 |
发布时间 |
2020-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