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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523********00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0107民初10010号
案号
(2020)桂0122执11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华支付原告广西海林物资有限公司钢材货款801952.18元;二、被告吴华赔偿原告广西海林物资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801952.18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24日起计算至2018年8月8日;以801952.18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照年利率24%计算)。案件受理费37516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7776元,由被告吴华负担29775元,另外的案件受理费8001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广西海林物资有限公司。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同级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5-13
发布时间
2020-09-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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