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温州市天娇印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68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温苍商初字第02116号  | 
    
案号  | 
      (2015)温苍执民字第034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苍南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温州市天娇印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3万元及其利息(自2015年3月27日起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7.579‰计算,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049.49元)和复利(截止2015年7月20日为1280.25元;自2015年7月21日起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利息77880.3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3685‰计算);二、温州雅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黄维请、黄维善、项杨扇、苍南县亮丽标牌厂(普通合伙)、杨平朋、杨平球、黄孝架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8611320150001315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440万元为限;三、温州雅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黄维请、黄维善、项杨扇、苍南县亮丽标牌厂(普通合伙)、杨平朋、杨平球、黄孝架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温州市天娇印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48元,减半收取1502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024元,由温州市天娇印业有限公司、温州雅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黄维请、黄维善、项杨扇、苍南县亮丽标牌厂(普通合伙)、杨平朋、杨平球、黄孝架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5-12-23  | 
    
发布时间  | 
      2016-04-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黄维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327736898714U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苍南县钱库镇环城北路549-565号、394-402号  | 
    

            




